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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董凤丽李小伟张国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凤丽,张国勋,李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被执行人董凤丽,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勋,男,1955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执行人李小伟,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凤丽、李小伟、张国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喀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