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万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大通区,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华银萍,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田万中,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大通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1年10月12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监视居住,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6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万中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11月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以被告人田万中已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也对田万中的行为表示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以被告人田万中已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也对田万中的行为表示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侠军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静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