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桑永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45号原告王桂英。法定代理人向某某(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永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桂英诉被告桑永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闫飞达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