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知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盐城市百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知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猛、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被告盐城市百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宋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兵,该公司职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原创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百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贸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长寿,被告百联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原创公司诉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自2005年6月开播以来,深得广大观众及业界认可,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原告广东原创公司享有动画片影视剧作品及片中“喜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美羊羊”等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原告在动画片的基础上也推出了相关线下产品,包括片中动画形象的毛绒公仔及、儿童玩具文具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百联贸易公司销售的“喜羊羊”面霜,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降低了《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价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包装带“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产品;2、在《盐城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80元及维权支出7320元,合计3万元。原告广东原创公司所举证据有:第一组:1、作登字:19-2008-F-1173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4粤广广州050079号)。2、作登字:19-2008-F-1174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4粤广广州050078号)。3、作登字:19-2008-F-1177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4粤广广州00075号),均是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喜羊羊”等作品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证明原告为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第二组: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14盐城证经内字第4750号)及封存的侵权物品,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第三组:1、(2014)粤广广州第050071号公证书;2、(2014)粤广广州第050072号公证书;3、(2014)粤广广州第050073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奖证书,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第四组:购物收据(复印件)27.6元、公证费发费7200元(在本案中主张72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6000元,照片冲洗费收据200元(在本案中主张20元),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被告百联贸易公司辩称,1、原告指控我方侵权事实不存在;2、我公司已经处理过与原告之间的“喜羊羊”系列系列牙膏的产品纠纷,现在原告又来起诉,我方已全部下架“喜羊羊”系列的全部产品。3、我公司是从经销商翟正军手里进货的。进货时已经查验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被告百联贸易公司所举证据有:迪雅公司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商标注册证(均为复印件),证明我方销售的产品是合法的。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第1、3组及第4组购物收据、照片收据以外的内容不清楚;第2组及第4组的购物收据、照片收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意见为:原告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喜羊羊等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奖情况;证据2、4可以证明原告为维权购买被告销售的商品,以及开具律师费发票、支付公证费的事实。被告所举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2008年8月29日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载明:原告广东原创公司是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等造型的著作权人(受让取得)。另广东原创公司所举证据表明,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次获得包括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等奖项。2014年7月17日,广东原创公司向盐城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一同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17号“世纪天和超市”,在公证人员某下,丁长寿在该超市内购得三瓶“喜羊羊灰太狼2面霜”,支付价款27.6元。公证员对购物地点方位及所购物品、封存的物品、销售凭证、收据等拍摄了照片,所购物品在公证处密封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后由申请人收执。2014年7月29日,盐城市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14)盐城证经内字第4750号公证书。银行卡签购单中商户名称为被告百联贸易公司。2015年5月11日,广东原创公司以百联贸易公司、汕头市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雅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广东原创公司撤回了对迪雅公司的起诉。本案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喜羊羊灰太狼2面霜。包装纸板上印有“喜羊羊”及“灰太狼”的卡通形象,包装瓶为“喜羊羊”卡通形象。产品外包装生产厂家为汕头市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雅公司)。百联贸易公司当庭陈述了其上述销售的产品是从从经销商翟正军处进货。并举证了迪雅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商标注册证(均为复印件)。广东原创公司当庭否认曾经授权该公司使用“喜羊羊”及“灰太狼”等系列卡通形象。广东原创公司当庭举证了金额为27.6元的购物收据、照片冲洗费发票200元(在本案中主张20元),7200元公证费发票(在本案中主张72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6000元,以证明其维权的合理开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起初因双方存在分歧,致调解未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本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取得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著作权被侵害要求赔偿,根据广东省版权版权保护联合会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并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对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㈠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超市出售了被控侵权商品。本案审理中,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形象与原告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被告销售的产品中的卡通形象从轮廓、构造、面部神态等各方面与原告的权利作品形象均基本相同。而《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是被广泛知晓的国产动画片,其中“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为已经为公众所熟知。被告作为日用百货的销售商,在购进被控侵权产品时应当知晓该产品上使用的动漫形象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但其仍然进货并销售,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对该上述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陈述其涉案侵权货物是从经销商翟正军处购进,虽然被告已经提交了迪雅公司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但原告否认授权迪雅公司使用“喜羊羊”及“灰太狼”的系列卡通形象,且上述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所销售的侵权合法来源以及其进货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其赔偿不能免除㈡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产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被告庭审中陈述其“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产品已经全部下架,被告今后也不得继续销售侵权的“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产品,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盐城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非生产者,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所造成的消除不良影响的程度,而被告陈述在得知销售的上述产品侵权后已经主动全部下架。因此,结合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故意,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影响尚不足以达到需要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的程度,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应当确定的赔偿损失数额本案中,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所受的损失数额和被告的获利数额,故本院根据权利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知名度,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等情况予以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1500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公证费72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7.6元、照片冲洗费20元,合计767.6元,确系本案合理费用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相对于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程度以及代理人应当付出的工作量等因素过高,由本院根据本案的标的及律师工作量结合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予以酌定为2500元。上述损失合计4767.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百联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使用“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产品。二、被告盐城市百联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767.6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盐城市百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审判长 邵 伟审判员 朱庆蓉审判员 蔡 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韩 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二十七条在著作权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判决的,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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