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刘军秋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刘军秋,刘平,李贵清,王辉国,彭光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43号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8号。法定代表人翟兴斌,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1室。法定代表人刘军秋,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军秋。被告刘平。被告李贵清。被告王辉国,1965年9月4日。被告彭光锐,1965年10月12日,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刘军秋、刘平、李贵清、王辉国、彭光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军秋所有的以下九套房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建筑面积为174.02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89.17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为67.24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为107.69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为104.22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为104.22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为159.80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6幢4单元、建筑面积为113.11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建筑面积为166.39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原告并以自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8号(原70号)1幢、建筑面积4055.68m2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军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7室、建筑面积为174.02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89.17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建筑面积为67.24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为107.69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为104.22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建筑面积为104.22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建筑面积为159.80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6幢4单元、建筑面积为113.11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特1号闽发·汉江国际2幢、建筑面积为166.39m2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二、查封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8号(原70号)1幢、建筑面积4055.68m2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抵押。上述一、二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檀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