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玲诉被告刘保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玲,刘保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张金玲,住涿州市。原告委托代理人卜国燕,住涿州市。被告刘保存,住涿州市。原告张金玲诉被告刘保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玲、原告委托代理人卜国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保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干建筑活,完工后工钱未付清,后欠原告工资12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为原告打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被告刘保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或口头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保存在涞水县盛景华庭六号楼承包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工地干建筑工,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0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200元,经对账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写下欠条一张,内容为:张金玲盛景华庭6号楼工资款1700元支500元。欠1200元2015年6月10号刘保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5年6月10日欠条原件一份、原告的起诉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工程竣工后,被告没有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经对账写下欠条,表明被告欠原告工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2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保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1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保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红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