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海伟与河南黑黑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伟,河南黑黑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3993号原告海伟,男,回族。被告河南黑黑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伟诉被告河南黑黑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伟负担。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