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蓓与被执行人何道轩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蓓,何道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949号申请执行人程蓓,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马泰宁,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道轩,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程蓓与被执行人何道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被告何道轩于201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程蓓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律师费人民币4500元。二、本案所涉纠纷全部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本案诉讼费4249元,减半收取2124.5元,由被告何道轩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何道轩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本市鼓楼区人和街17号602室一处房产,但此房产已设有抵押并由本院因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扣划,但尚无法就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除此以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56624.5元及相应利息,现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同德执行员  韩先革执行员  朱伟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顾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