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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席利红与董晓洋、董向阳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席利红,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晓洋,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向阳,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小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董晓洋、董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晓洋、董向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晓洋、董向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晓洋、董向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