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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煲煲香风味馆与周静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煲煲香风味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乐郊路**号。负责人:邹秀丽,该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籍延辉,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静,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草仓路。委托代理人:周涛(周静弟弟),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南一路。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煲煲香风味馆与被上诉人周静生命权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沈阳市沈河区煲煲香风味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煲煲香风味馆于2015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煲煲香风味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沈河区煲煲香风味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煲煲香风味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郭 净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