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希堂与程俊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堂,男被执行人程俊秀,女本院在执行刘希堂与程俊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俊秀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代理审判员 时 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薛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