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掖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支行与王培铎、赵玉龙、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支行,王培铎,赵玉龙,王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705号原告张掖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支行。负责人王继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丰,系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支行甘俊分理处主任。被告王培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赵玉龙,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建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掖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支行与被告王培铎、赵玉龙、王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人已经还清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