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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中立民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龙锦兴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龙锦兴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中立民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雨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龙锦兴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宇,总经理。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沈铁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沈铁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所诉的与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依法诉至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坚审判员 王 玲审判员 孟向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