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康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康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7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宋一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权、张佳俊,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上海市松江支行诉被告康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