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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泽香申请执行杞如忠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香,杞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泽香,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杞如忠,禄丰县人,住楚雄市。李泽香申请执行杞如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位于干海资三地区1幢1单元202室住房一套归李泽香所有。李泽香申请杞如忠履行交付该房的后续义务,即交付该房的相关附属权利凭证,并将该套住房办理转移过户到李泽香名下。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房屋交付义务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