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泽香申请执行杞如忠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香,杞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泽香,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杞如忠,禄丰县人,住楚雄市。李泽香申请执行杞如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位于干海资三地区1幢1单元202室住房一套归李泽香所有。李泽香申请杞如忠履行交付该房的后续义务,即交付该房的相关附属权利凭证,并将该套住房办理转移过户到李泽香名下。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房屋交付义务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