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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黄州预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应军与王金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黄州预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军。被执行人王金云。本院在执行王应军与被执行人王金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王金云长期下落不明,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黄州东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吴智华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郭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