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加兴与被执行人陈金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加兴,陈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703-1号申请执行人谢加兴。委托代理人许剑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金菊。申请执行人谢加兴与被执行人陈金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于2015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吴煌增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