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军委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宏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仝向灵,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撤诉等。被告:刘军委,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军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洛阳锐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战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