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翠翠与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612号冯翠翠,女,汉族,1983年4月7日,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居民三区***号。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祝堂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昌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翠翠与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6月17日,被告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楼房建设协议,约定由被告圣昌公司将村集体所有的井子滩地开发为文二新村住宅小区,被告应于2009年年底将小区交付给村民使用,同时约定开发的楼层为8层,且房屋大部分为大套。由于圣昌公司的原因,迟迟不能按期交房。后经延安圣昌公司、桥沟镇政府和文二村村委会多次协调,被告圣昌公司于2013年给村委会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房,如不能按期交房,就向村民支付每套每月1000元的违约金,但是被告圣昌公司一直未能按约履行。现原告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1000元(从2013年8月30日到2015年7月10日止每月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圣昌公司与宝塔区桥沟镇文化沟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圣昌公司将文二村井子滩地建成文二新村住宅小区。该协议同时约定房屋的数量,大概面积、单价以及由文二村村委会负责收取村民的集资费用,按四期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即第一次工程开工至正负零完工后支付30%;第二次主体完工后支付20%;第三次粉刷及室内外安装完毕后付30%;第四次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文二村使用时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后文二村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开始向村民收取房屋集资款,并向村民出具了收据。2013年5月27日,被告给宝塔区桥沟镇文二村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2013年8月30日前交房,如达不到交房要求,推迟一月给每套房屋赔偿1000元,同时要求文二村将第三次支付的工程款尽快准备支付。后经被告、文二村、桥沟街道办事处(原桥沟镇政府)协商,由延安敦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每户7000元的经济补偿,该补偿在实际交房时予以扣除。2015年4月25日,文二村召集村民用抓阄的方式,确定了集资人的房号。2015年7月10日,文二村将缴纳了全部房款的村民及房号造册交给被告,被告向村民缴纳钥匙,收房的村民每户给予补偿7000元,现已经有201户村民按照上述方案收了房屋,21户村民起诉不同意此方案。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协议》、《补充协议》、《保证书》均是文二村村委会与被告圣昌公司之间签订及履行的,文二村村民未参与其中。现冯翠翠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21000元,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翠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