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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婉君与李楚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婉君,李楚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035号原告:张婉君,女,199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灵璧县。被告:李楚楚,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现住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婉君与被告李楚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九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婉君、被告李楚楚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婉君诉称:2014年11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2014年11月19日,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余款120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故请求判决被告李楚楚还款1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楚楚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因被告与原告存在感情纠葛等其他关系,在分手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被告无奈才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后,被告已陆续还款40000余元,并导致被告离婚,被告已无能力偿还。因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婉君向本院提交了借条2张。证明被告借原告130000元的事实。李楚楚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130000元不是借款,是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李楚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照片5张。证明原、被告之间曾有感情纠纷。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曾给原告购买手机一部。支付宝转帐记录。证明被告通过支付宝还款25900元。证人宋某、张某、胡某出庭作证。宋某、张某、胡某分别证明原、被告之间曾有感情方面的其他关系,原告没有支付借款给被告,听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是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张婉君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3没有异议,认为证据1、2与借款无关,手机是被告自愿赠送,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所作的是虚假陈述。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2、4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曾有感情、经济等纠纷,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其余事实不予认定。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5月相识。2014年11月13日,被告分两次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两次借款共计130000元。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2月5日,被告通过支付宝累计转帐还款25900元。期间,被告还通过现金偿还部分借款。现已还款40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还。2014年12月7日,被告购买“苹果”6手机两部,并赠给原告一部。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实际发生。本案被告李楚楚对其给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予以认可,虽抗辩借款是其在与原告分手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但被告在借款后,一面还款,一面仍与原告来往,并赠送原告手机,足以推定该借款并非是被告所称的“分手费”。而作为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给出借人出具借条,符合交易习惯。原告虽未能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借款给被告,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作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效力。被告所举证据虽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感情纠纷等事实,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未向原告借款。故,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成立、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楚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婉君借款90000元;驳回原告张婉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李楚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艳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