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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迈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无锡迈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47号原告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泉州蟠龙工业综合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3554-9。法定代表人徐伟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陈珮珊,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迈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化学工业园(屺亭镇)。法定代表人蒋洪卫。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无锡迈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无锡迈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为3163元,由原告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