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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韩某某,女,生于1974年4月5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江英德,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1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雷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