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行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王海宽、姚秀军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海宽、姚秀军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武卫计生征决(2015102)063、064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此,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武卫计生征决(2015102)063、064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卜庆勇审 判 员 吕 莹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雅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