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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晓华诉王文明、李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王文明,李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女,3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执行人王文明,男,46岁,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执行人李加彬,男,42岁,汉族,农民,住同上。申请人李晓华与被执行人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1、被告在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晓华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17日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执行完毕止;2、被告李加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文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晓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文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双方约定在2015年9月7日一次性付清执行款;同时被执行人王文明以其所有的一台蒙FM13**号轿车提供担保。双方均同意按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向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年扎执字第4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杜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