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拉龙加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州刑执字第122号罪犯拉龙加,男,藏族,现年34岁,甘肃省碌曲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碌曲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碌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龙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得记功2次,表扬1次,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荣誉证书,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拉龙加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拉龙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拜永莲审判员 包瑞芝审判员 刘鹏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胡海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