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东风桥办事处与原审被告麻丽华、白山长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东风桥办事,麻丽华,白山长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东风桥办事原审被告:麻丽华原审被告:白山长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东风桥办事处与原审被告麻丽华、白山长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01)八经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件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