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执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梁宏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梁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西执字第0167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22号。负责人郑家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宏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宏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宏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宏坤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06号2-3-503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