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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秀片与被告福建华泽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片,福建华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285号原告蔡秀片,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福建华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振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片与被告福建华泽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工资款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秀片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施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