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韩领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666号罪犯韩领,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韩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因财产刑履行问题,分别于2015年3月6日、6月29日被本院决定暂不予减刑,之后该犯用狱内顾送款履行了罚金1600元(入监以来至今共履行了175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累犯,且曾多次犯罪,故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