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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余玉东与赵建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东,赵建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00号原告:余玉东,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黄勇,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华,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代理人:蒋维国,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孙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沈美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玉东与被告赵建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5,由原告余玉东负担。审判员  郝诗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梁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