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8号华荣风景大院营销中心2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079104-5。被执行人孙志龙,男。本院在执行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志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保亿隆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田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