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立国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45号罪犯王立国,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宣判后,2011年8月17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立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立国于2007年11月1日凌晨,伙同他人驾车窜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沁水营村的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库房内,盗窃真牛皮、真羊皮、仿皮、面料,价值人民币116651元;2007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立国伙同他人驾车窜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朱庄村的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内,盗窃牛皮、梅花柱,涉案价值人民币98904元。罪犯王立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立国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立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