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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鲁博与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419号原告鲁博,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街,组织机构代码59797897-5。法定代表人吴太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德刚,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卫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博诉被告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博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博撤回对被告重庆翌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博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