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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管仪凯与被告中国移动公司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仪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管仪凯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51号。法定代表人:侯丕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仪凯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仪凯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仪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管仪凯负担。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郑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