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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新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段华与文增建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段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文增建,男,汉族,现在监狱服刑期间。本院在执行段华与文增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华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标底为40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于10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段华支付案件款40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文增建在崔家沟监狱服刑,11月6号申请执行人到本院称其知道被执行人被判刑12年,现在监狱服刑期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本院将该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耀新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白旭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