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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郝大涛与高尚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大涛,高尚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郝大涛。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尚涛。原告郝大涛与被告高尚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大涛及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被告高尚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营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位于临朐县东城街道吕家庙村,站点编号:37073405)。2012年6月12日,被告以5.5万元的价格将该投注站转让给原告。因该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转让款的返还未达成协议。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5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双方就彩票站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不应反悔,被告不同意解除协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原告郝大涛与被告高尚涛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高尚涛将站点编号为37073405号的福利彩票投注站彩票机等设备转让给郝大涛,转让款55000元,郝大涛已支付高尚涛,高尚涛亦已将设备交付郝大涛使用。另查明:郝大涛、高尚涛均不是经彩票销售机构委托的编号为37073405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彩票代销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让协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郝大涛与高尚涛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高尚涛并非本案所涉彩票站的彩票代销者,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的规定,高尚涛无论是否为该彩票站的代销者,其都不得将本案所涉彩票站中的彩票机转让给郝大涛,其与郝大涛签订协议转让彩票机的行为,损害了彩票销售机构的合法权益,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郝大涛已将转让款交付给高尚涛,高尚涛应当返还,郝大涛亦应将彩票机等设备返还高尚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郝大涛与被告高尚涛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彩票站“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高尚涛返还原告郝大涛转让款55000元,原告郝大涛返还被告高尚涛编号为37073405号的福利彩票投注站彩票机等设备,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