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宏明、张有娣、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宏明,张有娣,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华,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赖宏明,男,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有娣,女,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齐彩,男,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双彩,男,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金强,男,住址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荣联,男,住址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赖宏明、张有娣、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宏明、张有娣、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赖宏明于2014年6月13日与原告下属抚市信用社签订一份编号为“HT9090430140013040”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下属抚市信用社借款300,000.00元(叁拾万元整),用于建材店经营周转,由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苏金涛、赖荣联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愿告按约向被告发放全部借款本金,到此,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6月12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担保人苏金涛于2015年9月21日替被告赖宏明归还贷款本息63,030.33元,被告赖宏明仍结欠本金2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赖宏明、张有娣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0,000.00元,利息12,121.32元,及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赖宏明、张有娣、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未提出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信用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金融企业;借款人及借款人之妻、保证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各被告的身份;2、借款申请报告、承诺书各1份,证明被告赖宏明、张有娣向原告申请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是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3、《保证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各被告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0.8‰,由被告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及保证人苏金涛作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4、借款借据,证明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依照借款合同于2014年6月13日发放借款30万元给被告的事实;5、利息清单1份,证明截至2015年9月21日被告赖宏明结欠原告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2,121.32元的事实。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赖宏明、张有娣、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6月11日,被告赖宏明因建材店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0元,同日,被告张有娣承诺该借款属其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年,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10.8‰,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50%,由被告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及保证人苏金涛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赖宏明、张有娣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款,2015年9月21日,保证人苏金涛替被告赖宏明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030.33元,被告赖宏明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2,121.32元。本院认为,被告赖宏明向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万元,有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为据,该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赖宏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赖宏明归还结欠的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2,121.32元及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张有娣系被告赖宏明的配偶,其承诺简启福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被告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自愿为被告赖宏明提供担保,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赖宏明、张有娣、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宏明、张有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12,121.32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黄齐彩、黄双彩、卢金强、赖荣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宏明、张有娣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2,541元,由被告赖宏明、张有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