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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玉芬、陶廷安申请执行杨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芬,陶廷安,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芬,女。申请执行人陶廷安,男。被执行人杨晨,男。本院在执行杨玉芬、陶廷安申请执行杨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2015)永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晨赔偿杨玉芬、陶廷安444796.65元,因被执行人杨晨尚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杨玉芬、陶廷安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决定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7500元后,申请执行人杨玉芬、陶廷安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进行救助。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的款项,在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后,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循环使用。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王泽民审判员  李金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海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