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端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畅庆义与商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庆义,商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畅庆义,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沁水县人。被告商旭阳,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生,沁水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畅庆义与被告商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畅庆义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庆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立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