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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端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畅庆义与商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庆义,商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畅庆义,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沁水县人。被告商旭阳,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生,沁水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畅庆义与被告商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畅庆义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庆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马立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