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67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姚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