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熙超与刘中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熙超,刘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郭熙超,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中宝,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熙超与被执行人刘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中宝应支付货款4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中宝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熙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中宝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苏玉广执行员 明先红执行员 兰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