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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执恢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清慰、陈瑞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清慰,陈瑞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恢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郭志文,局长。被执行人陈清慰,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瑞容,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清慰、陈瑞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鲤执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欲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其欲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鲤执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蔡扬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渊源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