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骆诗利与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诗利,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保字第01158号申请人骆诗利,女,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15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杜长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旷渝练,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骆诗利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价值1296元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