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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鸿宾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鸿宾,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曾鸿宾。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宏。被执行人:董宏。申请执行人曾鸿宾与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10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1宗;查封了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2辆;查封了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会东县国土局的采矿权;查封了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会东县国土局的探矿权;查封了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冻结了被执行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宏名下的位于会东县顺城路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宏名下的位于会东县蜀锦路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宏名下的位于会东县七西口路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53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