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召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市三威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召康分公司,沁阳市三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召康分公司。负责人王付德,任经理。被执行人沁阳市三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立富,任董事长。申请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召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市三威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停产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景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