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宏超与安徽省宣城市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超,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圣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39-1号原告:刘宏超。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职务不详。被告:谢圣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超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超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谢圣山在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本金100万元,并提供刘宏斌所有的位于宣城市某处门面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宏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圣山在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本金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刘宏斌所有的位于宣城市某处门面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蓓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罗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