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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公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096号原告公某委托代理人王霄宁,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许要,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甲,居民。原告公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霄宁、庄许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夏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夏某丙。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夏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夏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子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偶发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积极承担家庭义务,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其夫妻感情仍然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过于草率,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公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