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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2015)1809号陈德全申请执行陈继春查封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全,陈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809号申请人陈德全,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申请人陈继春,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继春位于米易县垭口镇回箐村大坪子社76号所有的住房一幢(产权证号:00046**)。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