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刑执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天平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天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158号罪犯赵天平,男,生于1985年06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米易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天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满日期:2031年11月0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累计考核标准分160.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天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天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30年05月0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坤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