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吕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吕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1897号罪犯刘吕春,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小学文化,现于华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了(2010)晋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吕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3月10日入监服刑。2013年6月19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吕春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吕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